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廉政建設,規范集團領導班子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促進集團科學發展,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河南省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豫辦〔2012〕5號)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暫行辦法》(豫交集團黨〔2010〕117號)的相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屬集團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的事項必須由集團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集團領導班子成員臨時決定的,應當在事后24小時內向黨委、董事會、黨政聯席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董事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在事后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條 集團“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決策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黨的方針政策和集團的各項規定,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科學決策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科學方法,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增強決策的科學性,防范決策風險;
(三)集體決策原則。決策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據決策機構的職責、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集團章程規定應當由集團董事會、經理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決定的事項,主要涉及集團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舉措、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一)貫徹實施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
(二)集團的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決策事項。
(三)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及國有資本收益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四)年度投資計劃、經營計劃、人才引進計劃、業繢 目標和集團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從事高風險經營,以及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及廢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發事件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五)集團改制重組、兼并、合并、分立或者變更,國 (境)外注冊公司、投資融資、重大收購或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六)業繢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資、福利、住 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制度和各項獎金使用, 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
(七)集團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決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群團工作方面的重要舉措;
(八)向上級報告、請示的重大事項;
(九)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根據干部管理權限,集團直接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和獎懲事項。主要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由集團直接負責管理的領導人 員選拔具體標準的制定、任命、免除;
(二)控股、參股企業股東代表的授杈委托,董事會、 監事會成員和財務負責人等領導人員的推薦或委派;
(三)向上級推薦領導人員人選的確定;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集團資產規模、資 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占集團上年度凈資產22或者50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重大技術改造、商譽、商標、 專利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 重要新產品開發,建設項目立項及建筑、安裝工程、機電設 備的招投標,物資釆購和購買服務;
(三)以參控股設立公司方式投資,收購、兼并、重組 改制,對出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追加投資,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減資、股權轉讓等股權投資和股權變動;
(四)委托理財和證券、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五)融資、對外擔保項目;
(六)集團本部大宗物資和服務釆購;
(七)其他占集團上年度凈資產2%或者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集團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 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過集團上年度凈資產1%或者200萬元以上的現金投資、入股、固定資 產投資和資金撥付);
(二)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對外捐贈、贊助,其中單筆10萬元以上、同一年度累計30萬元以上或者對同一對象累計50萬元以上的捐贈、贊助事項,應當報集團批準;
(四)其他占集團上年度凈資產冗或者200萬元以上的 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八條 集團“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形式為,董事會、黨委會、經理辦公會、黨政聯席會和職工代表大會。 本細則中,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和職代會決定事 項以外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由集團黨政聯席會決定。
第九條 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原則上至少提前24小時與黨委溝通,聽取黨委的意見,黨委不同意或者黨政主要領導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會議。進入董事會、經理班子的黨委成員,應當貫徹黨委的意見或者決定。
第十條 集團“三重一大”事項,由集團領導直接提出或由機關職能部門、所屬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報主要領導同意列為議題。由分管領導安排有關職能部門、所屬 單位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提交會議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重大事項決策前,承辦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準備:
(一)提出方案。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應資料完備,內容詳實,目標明確,數據真實、可信,分析客觀、全面,可操作性強,有相關編制規范要求的,應符合其規定。
(二)征求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加強項目前期研究論證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充分評估和防范項目風險,有效落實資金來源等實施條件,確保投資效益,并原則上至少提前7日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對外融資、對外擔保及按照集團管控方案中要求的需取得集 團前置審批(審核意見或建議)的事項在履行本單位“三重 一大”決策程序后,上報交通集團,最終按交通集團審批意見實施;重要人事任免,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河南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干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程序進行;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 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 章制度,原則上至少提前7日聽取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 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大額度資金運作,有關部門提出資金用途、額度申請,報集團分管 領導審核后,提交會議決策;對新產品開發、技術弓引進或者改造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必須提前進行專家論證、 技術咨詢、決策評估,相關單位或業務部門開展可行性調查 研究,為科學決策做好基礎工作。
對涉及面較廣、試驗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在局部范圍 內先行試點,以檢驗決策的可行性,取得經驗后再推廣實施。 對具有較強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應按照集體決策 程序確定試行,經實踐檢驗并進一步修正后,再正式決策實施。
在履行決策準備程序時,涉及專業性、技術性、法律性 較強的“三重一大”具體事項,上級對此巳有明確程序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巳確定提交的決策事項,應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準備工作,不履行或沒有按規定完成以 上程序的,不得提交會議進行決策。
第十三條 集體決策會議應按以下工作程序進行:
(一)準備材料。決定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應當提交決策材料。決策材料包括議題材料和科學論證材料等;
原則上至少提前24小時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
(二)通知與會。由集團綜合事務部或黨群工作部負責會議通知。必須保證出席會議的有決策權的人員(以下簡稱出席會議的人員〉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充分討論。出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在會前熟悉材料, 認真準備,會議應當安排足夠時間進行充分討論,對決策事項逐個發表意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緩議的意見并記錄在案,承擔相應的決策責任。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四)會議決定:
1、“三重一大”事項,應當以會議的形式決策,不得以 傳閱、會簽和個別征求意見等其他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2、“三重一大”事項應當進行票決。贊同票超過全部 有決策權人員半數的,方可通過。投票表決時應當記名并簡 要說明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
3、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4、參與決策人員凡涉及與本人及特定關系人有關的事項,應主動回避。沒有回避的由會議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5、“三重一大”事項可根據議題內容,視情況邀請職工代表、黨員代表列席。
(五)備案備查。對決策情況,綜合事務部、黨群工作部等應做好“三重一大”決策會議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形 成決策檔案,存檔備查,印發會議紀要送達決策機構全體成 員。會議記錄內容包括:
1、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遨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2、決策事項以及主要議題。
3、審議過程。
4、參會人員的意見。
5、會議結論。
第十四條 決策作出后,需要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其他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的,應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集團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執行各項決策, 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出席會議的人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重新按 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六條 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后評估及糾錯改正機制,通過抽樣調查、跟蹤反饋、評估復查等方法,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第四章 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集團黨委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團結帶 領黨員干部和職工,推動決策實施并監督“三重一大”的實 施,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 者脫離實際的,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第十八條 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和總經理為集團實施 本細則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細則的實施做到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
第十九條 集團領導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三重一大”事項。
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具體負責分解任務和督辦落實,并定期向領導班子反饋。
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明 確領導責任及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二十條 集團各部門對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根據部門業務,細化“三重一大”事項范圍、界限,建立和完善決策準備、決策實施規則。
第二十一條 集團紀檢監察部根據職責權限,對集團本部和所屬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 并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結合反腐倡廉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
第二十二條 重大決策事項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來源的有效性。決策項目來源是否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和集團規定,是否符合集團經 營管理、改革發展客觀需要。
(二)重大決策事項的決策范圍和程序。是否屬于權限 范圍之內,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三)重大決策事項組織實施情況。各階段組織領導、 人員分工、工作計劃是否嚴謹周密、科學合理并得到落實; 應當補充、完善的工作計劃是否按要求補充完善。
(四)所屬單位落實重大決策報告的情況。是否及時、 準確、真實報告相關情況,需經上級單位批準的是否經過程序批復。
第二十三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是否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 《河南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干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選拔任用推薦干部。
(二)對重要獎懲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項目是否列入年度計劃。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是否達到一定深度、前景較好,資金來源、建設條件等是否基本落實。
(三)涉及重大項目安排的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是否有大額度資金運作的具體審批程序、審批權限等制度性規定。
(二)大額度資金運作辦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三)大額度資金運作過程是否改變了資金數量、去向或用途。
(四)大額度資金運作過程是否有完整、有效記錄。
(五)分兩次以上支出的大額度資金,支出總數額是否 超過批準的數額。
(六)是否存在借大額度資金運作,違規對外拆借資金、 挪用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的“三重一大”事項,集團有 關部門應拒絕辦理,并按有關程序向上級報告。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進行問責和追究紀律責任;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等,責令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 益,應當責令清退。
(一)違背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獨斷專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
(四)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五)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釆取積極措施予以糾錯改正的;
(六)違規使用知悉的所屬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的;
(七)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將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八)不向省交通集團報告有關事項的;
(九)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
追究責任的方式有責令檢查及糾正、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免職、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集團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河南公路港務局集團有限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暫行〉》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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