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問責制激勵問責對象認真接受監督,切實履行責任,更好地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有效防止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責不負的行為。
第三條 實施問責制度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獎罰分明、 追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主體和對象
第四條 問責的主體是人民群眾和集團公司機關及其負責人。
以人民群眾為主體的問責,是指通過投訴、舉報等形式,對問責對象直接進行問責;以集團公司機關及其負責人為主體的問責,是指由上級領導機關或負責人對下屬單位、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五條 問責的對象是集團公司總部各職能部門、所屬各單位及其管理人員。
第三章 問責內容
第六條 問責對象應當嚴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認真完成各項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實現自己的工作目標。
第七條 問責對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受到問責:
(一)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上級和集團公司有關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拒不執行上級決定,影響集團公司或本單位工作部署的。
(三)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隨意安排使用資金,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完成集團公司下達的任務指標和其他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六)辦事拖拉、工作推諉扯皮或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監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員多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八)指使、授意、包庇、袒護或縱容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進行違規、違紀活動的。
(九)弄虛作假騙取組織信任的。
(十)建設項目、大額物資釆購未按規定招投標的或違反規定釆購物資,造成嚴重浪費的。
(十一)責任意識淡薄,責任心差,致使集團公司利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二)工作考核結果應當受到問責的:
1、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數超過三分之一的;
2、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3、在任職期間,被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評價為不能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或不廉潔的。
(十三)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