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關于意識形態方面的內容(二) |
來源:系統管理員 時間:2019/10/31 點擊:5633次 |
11.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10月27日通過) 第十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 12.《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 第二十一條 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報告以下事項: (七)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政法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 13.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14.《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十八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群眾的無神論宣傳教育,引導黨員、群眾自覺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做好農村宗教工作,加強對信教群眾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農村公共事務,堅決抵御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必須在意識形態上站穩立場,旗幟鮮明反對各種錯誤觀點,同一切歪風邪氣、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二十條 依法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宗族惡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村霸”,嚴防其侵蝕基層干部和基層政權。堅決懲治黑惡勢力“保護傘”。 15.《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強化社會治理的價值導向,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規定,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深入開展“掃黃打非”,依法查處有害文化信息、不良文化產品和服務,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依法加強網絡空間治理,嚴懲網上造謠欺詐、攻擊謾罵、傳播淫穢色情等行為,凈化網絡環境。 16.《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全面理解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基本內涵,必須反對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斗爭成效顯著和局部地區暴力恐怖活動活躍多發并存等。 17.《宣傳思想文化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三條 宣傳思想文化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宣傳、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堅持從嚴管理監督與激勵關懷相結合,注意體現行業特點和意識形態工作的特殊屬性,貫徹管事與管人相結合要求,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評價和使用領導人員,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繁榮發展。 第二十二條 考核評價應當貫徹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有關要求,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把政治方向考核放在首位,強化意識形態陣地管理責任,突出黨建工作實效,注重社會效益和業績導向,避免簡單片面地唯票房、唯收視收聽率、唯發行量、唯點擊率。 第三十四條 加強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監督,重點監督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方針政策,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宣傳導向,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健全組織生活制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 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黨的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方針政策、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和上級黨組織指示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18.《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著力增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性實效性,啟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質量提升工程,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教育,加強黨史國史和形勢任務政策教育,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高等教育全過程,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高度重視民族團結教育,積極開展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19.《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校出版工作的意見》 第八條 落實高校對出版單位的主辦責任。高校要強化大局意識、政治意識、責任意識、陣地意識和底線意識,高度重視出版工作的意識形態屬性,注重出版物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價值,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價值和市場價值相統一,當兩者發生矛盾時,經濟效益服從社會效益,市場價值服從社會價值。要切實處理好出版工作意識形態屬性與轉制后出版單位企業屬性的關系,把出版質量和精品出版作為考核出版單位的重要指標,避免簡單以經濟指標和上交利潤評價出版單位。嚴格履行高校出版把關責任,加強對出版單位的選題管理,及時掌握出版情況,指導出版單位優化出版結構、提高出版物質量、提升社會效益,擴大文化影響力。 第十二條 完善高校出版工作的管理機制。各地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高校出版單位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實行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協調落實出版單位轉企改制后的有關優惠政策。各地教育部門對高校出版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配合屬地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加強管理。高校要高度重視出版工作,結合實際做好出版發展規劃,牢牢把握高校出版正確發展方向,要建立黨委宣傳部門負責意識形態管理、資產經營部門負責資產管理的體制機制。積極發揮中國大學出版社協會、中國高校科技期刊研究會、全國高等學校文科學報研究會、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教育音像工作委員會、中國高校校報協會等有關行業協會作用,促進和引領行業健康發展。 20.《關于規范黨員干部網絡行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第三條 黨員干部不得參加以下網絡活動:組織、參加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通過網絡組黨結社,參與和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組織、非法活動;參與網上宗教活動、邪教活動,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極其活動;利用網絡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瀏覽、訪問非法和反動網站等。 第六條 切實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網絡行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各級黨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及《黨委(黨組)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對在網絡活動中以身作則、表現突出的黨員干部,要充分肯定、熱情鼓勵;對堅持正確立場、傳播正能量而遭到圍攻的黨員干部,要旗幟鮮明地給予保護和支持;對黨員干部違法本意見規定的,要依據黨紀和國家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2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2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4.《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25.《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涉及宗教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